发表时间: 2016-03-02 00:00:00
作者: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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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工作的通知
各专机代理机构:
根据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七十号)的规定,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,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;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,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。
请本辖区内2015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,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(http://dlgl.sipo.gov.cn)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,特此通知。
广东专利代理协会
2016年2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