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表时间: 2019-02-28 00:00:00
作者: 广东专利代理协会
来源: 国家知识产权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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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
关于请于3月1日至31日期间提交专利
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醒
根据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70号)的规定,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,并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,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。
2019年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必提交年度报告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
2019年2月25日